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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4-7 07:49:00
唐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
唐市办〔2017〕41号
各区、县市人民政府,市各直属单位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精神,强化住房居住属性,市政府研究决定,自2017年4月8日起,在现行住房政策基础上调整如下:
一、在市区范围内,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出售住房,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。
二、在各县城城区范围内,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出售住房,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。
三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,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唐山市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(城镇社会保险)证明,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。
四、营业税改成满五年免征。只要不满五年都是双税!
唐山市人民政府
2017年4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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